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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行为影响通行,相邻权人告政府正当吗?

文章出处:永信贵宾会 人气:发表时间:2023-11-09 00:33
本文摘要:作者/刘会民状师【案情简介】 某县住民梁某等14户自上世纪80年月在城关镇西街集贸市场西侧居住,双方没有相邻土地纠纷,该14户住民恒久通过集贸市场向北通行至卫生路。2015年,某县政府将该市场列为旧城革新项目举行拆迁安置,拟房地产开发。经协商相同,14户住民由原来经市场向北出行改为经市场的西部原一条旧路向南出行。 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竞拍到该集贸市场的土地,政府为其管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使用历程中保留了该块土地西部的旧路供14户向南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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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会民状师【案情简介】 某县住民梁某等14户自上世纪80年月在城关镇西街集贸市场西侧居住,双方没有相邻土地纠纷,该14户住民恒久通过集贸市场向北通行至卫生路。2015年,某县政府将该市场列为旧城革新项目举行拆迁安置,拟房地产开发。经协商相同,14户住民由原来经市场向北出行改为经市场的西部原一条旧路向南出行。

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竞拍到该集贸市场的土地,政府为其管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使用历程中保留了该块土地西部的旧路供14户向南通行。2017年,14户住民认为政府颁证行为损害其正常通行权,应该向北出行至卫生路,遂以颁证法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打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某等14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某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违反法定法式、且显着不妥等理由,打消某县人民政府发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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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平,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讯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讯断效果】 1、打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讯断。

2、打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讯断。3、驳回梁某等14户起诉。

【状师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某等14户是否具有一审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政府是否切合执法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梁某等14户与原集贸市场没有土地界限纠纷,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政府土地招拍挂法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今后该开发商没有改变涉案土地的四至和基本使用现状,在此情况下,被诉颁证行为并未涉及土地界限的变化。

此外,从本案民事起诉状内容看,梁某等14户亦认可相互之间不存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争议,所以,虽然双方土地相邻,但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并非土地权属纠纷,而是梁某等14户因旧城革新项目发生的相邻通行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正竞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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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相邻权受损属于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情形之一,但该条划定应当明白为权利人只能就对相邻权发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明白为只要涉及相邻权,权利人即可对所有相关行政行为举行挑战。本案中,直接影响梁某等14户通行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行为及其与该14户之间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挂号部门的颁证行为自己没有对14户的正当通行权发生直接影响,14户以违反法定法式为由质疑被诉颁证行为的正当性,无助于其权利的救援,也无法实现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其与本案被诉的土地颁证挂号行政行为不具有执法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对于14户的相邻通行权问题,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援。一审法院讯断打消某县人民政府发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属适用执法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故最高人民法院打消两级法院的行政讯断,驳回梁某等14户起诉。


本文关键词:颁证,行为,影响,通行,相邻权,人告,政府,正当,永信贵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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